煤樣的制備既可一次完成,也可分幾部分處理。若分幾部分,則每部分都應按同一比例縮分出煤樣,再將各部分煤樣合起來作為一個煤樣。
6.5每次破碎、縮分前后,機器和用具都要清掃干凈。制樣人員在制備煤樣的過程中,應穿專用鞋,以免污染煤樣。對不易清掃的密封式破碎機(如錘式破碎機)和聯合破碎縮分機、只用于處理單一品種的大量煤樣時,處理每個煤樣之前,可用采取該煤樣的煤通過機器予以“沖洗”,棄去“沖洗”煤后再處理煤樣。處理完之后,應反復開、停機器幾次,以排凈滯留煤樣。
6.6煤樣的縮分,除水分大、無法使用機械縮分者外,應盡可能使用二分器和縮分機械,以減少縮分誤差。
6.7 縮分后留樣質量與粒度的對應關系見圖2。粒度小于3mm的煤樣,縮分至3.75kg后,如使之全部通過3mm圓孔篩,則可用二分器直接縮分出不少于100g和不少于500g分別用于制備分析用煤樣和作為存查煤樣。粒度要求特殊的試驗項目所用的煤樣的制備,應按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在相應的階段使用相應設備制取、同時在破碎時應采用逐級破碎的方法。即調節破碎機破碎口,只使大于要求粒度的顆粒被破碎,小于要求粒度的顆粒不再被重復破碎。
6.8 縮分機必須經過檢驗方可使用。檢驗縮分機的煤樣包括留樣和棄樣的進一步縮分,必須使用二分器。6.9 使用二分器縮分煤樣,縮分前不需要混合。入料時,簸箕應向一側傾斜,并要沿著二分器的整個長度往復擺動,以使煤樣比較均勻地通過二分器??s分后任取一邊的煤樣
6.10 堆錐四分法縮分煤樣,是把已破碎、過篩的煤樣用平板鐵鍬鏟起堆成圓錐體,再交互地從煤樣堆兩邊對角貼底逐鍬鏟起堆成另一個圓錐。每鍬鏟起的煤樣,不應過多,并分兩三次撒落在新錐頂端,使之均勻地落在新錐的四周。如此反復堆摻三次,再由煤樣堆頂端,從中心向周圍均勻地將煤樣攤平(煤樣較多時)或壓平(煤樣較少時)成厚度適當的扁平體。將十字分樣板放在扁平體的正中,向下壓至底部,煤樣被分成四個相等的扇形體。將相對的兩個扇形體棄去,留下的兩個扇形體按圖2程序規定的粒度和質量限度,制備成一般分析煤樣或適當粒度的其他煤樣。煤樣經過逐步破碎和縮分,粒度與質量逐漸變小,混合煤樣用的鐵鍬,應相應地適當改小或相應地減少每次鏟起的煤樣數量。
6.11 在粉碎成0.2mm的煤樣之前,應用磁鐵將煤樣中鐵屑吸去,再粉碎到全部通過孔徑為0.2mm的篩子,并使之達到空氣干燥狀態,然后裝入煤樣瓶中(裝入煤樣的量應不超過煤樣瓶容積的3/4,以便使用時混合),送交化驗室化驗空氣干燥方法如下:將煤樣放入盤中,攤成均勻的薄層,于溫度不超過50℃下干燥。如連續干燥1h后,煤樣的質量變化不超過0.1%,即達到空氣干燥狀態??諝飧稍镆部稍诿簶悠扑榈?/span>0.2mm之前進行。
6.12 煤芯煤樣可從小于3mm 的煤樣中縮分出100g,然后按6.11 規定制備成分析用煤樣。
6.13 全水分煤樣的制備
6.13.1 測定全水分的煤樣既可由水分專用煤樣制備,也可在制備一般分析煤樣過程中分取。
6.13.2 除使用一次能縮分出足夠數量的全水分煤樣的縮分機外,煤樣破碎到規定粒度后,稍加混合,攤平后立即用九點法(布點如圖3)縮取,裝入煤樣瓶中封嚴(裝樣量不得超過煤樣瓶容積的3/4),稱出質量,貼好標簽,速送化驗室測定全水分。全水分煤樣的粒度和質量
詳見GB211。全水分媒樣的制備要迅速。
6.14.1一般存查煤樣的縮分見圖2。
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據需要決定存查煤樣的粒度和質量。6.14.2商品媒存查煤樣,從報出結果之日起一般應保存2個月,以備復查。6.14.3 生產檢查煤樣的保存時間由有關煤質檢查部門決定。6.14.4其他分析試驗煤樣,根據需要確定保存時間。7煤樣的減灰7.1 灰分大于10%的煤,需要用浮媒進行分析試驗時,應將粒度小于3 mnm的原煤煤樣放入重液中減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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