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制樣機制備煤樣采樣的國標(GB 482—1995)細則說明:
實驗室破碎機制備采取煤層煤樣是為了鑒定所開采煤層的煤炭性質,以便確定該煤層的品質和開采利用價值。國家標準 GB 482-64%煤層煤樣采取方法于 1964 年制定。 1979 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參加修訂的單位有:鶴壁、雞西、阜新、淮北、棗莊、淄博、萍鄉、開灤、豐城、南桐,窯街和小龍潭等礦務局。主要修訂內容為:
1改變了采樣槽的寬度、深度及槽間距。GB 482—64 規定的采樣槽尺寸(寬度×深度)為:煤層厚度小于 3m時,250mm×250mm;煤層厚度超過 3m 時,150mm× 150mm,槽間距 100mm。GB 482—-79 改為:煤層厚度小于 1m時,150mm ×50mm;煤層厚度超過 1m時,100mm×50mm,槽間距 100mm。
2 改變了關于夾石層劃人與其緊密相鄰煤分層的規定。GB 482—64 規定:厚度小于 10mm 的夾石層,可視為與其緊密相鄰的煤分層的組成部分。GB 482—79 改為根據煤層厚度來確定:煤層厚度小于 1m 時,厚度小于 20mm 的夾石層可歸人相鄰的煤分層中;煤層厚度在 1m 以上時,厚度小于 30mm 夾石層可歸人相鄰的煤分層中。
3:改變了采樣點的距離GB 482—64 規定采樣點距離根據夾石層與煤層總厚度的百分比來確定,GB 482-79 規定在掘進巷道工作面中,每前進 100m 至少采一次煤層煤樣;回采工作面每季至少采一次煤層煤樣。采樣也可按工作面的長度來確定:100m 以內工作面采 1 點,(100~200)m 工作面采 2 點,200m以上的工作面采3點。
GB 482—79 在長期的實施過程中,對指導煤礦生產、經營和合理利用煤炭資源,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隨著煤炭開采技術的發展和采煤方法的變革,有必要對其不完善之處進行修改和補充。
1993 年8月起,在全國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持下,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雞西礦務局、鶴壁礦務局和淮北礦務局對本標準進行修訂并提出了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1993 年 8 月 25 日至 10月 22 日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往全國各煤礦和省煤炭局(廳)共 143 個單位投票及征求意見,并著重征求了以下兩方面的意見:
①露天煤礦煤層煤樣的采取方法
②計算煤樣加權平均灰分時,用真相對密度或視相對密度,哪介更合適。
1993 年 11 月,修訂小組根據對征求意見稿的意見,進行修改和補充后,提出了標準草案(送審稿)。1994 年 5 月 12 日至 14 日,全國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標準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審查并予通過。修訂標準于 1995 年 8 月 7 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1996 年 4 月 1日起實施。
一、修訂要點
本次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按 GB 1.1—87《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修改了書寫格式;按 GB 483—87《煤質分析試驗方法一般規定》修改了有關名詞、術語、計量單位及其符號;
2 修改了煤層厚度劃分分界值,明確了采樣時夾石層的處理方法;3 對采樣工具提出了具體要求;
4 增加了可采煤樣的化驗項目——全硫和發熱量;
5 為確保安全,增加了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內容;
6 結果表達中增加了柱狀圖圖例。
實驗室破碎機制樣具體規定條文說明如下:
1 煤層煤樣包括分層煤樣和可采煤樣。分層煤樣和可采煤樣必須同時采取。為了提高采樣代表性和便于對采樣結果進行核對,需同時采取分層煤樣和可采煤樣,不能用分層煤樣配制
可采煤樣。
采取分層煤樣的目的在于鑒定各煤分層和夾石層的性質及核對可采煤樣的代表性和采取可采煤樣的目的在于確定應開采的全部煤分層及夾石層的平均性質樣配制可采煤樣。
GB 482—79 中沒有闡述采取分層煤樣和可采煤樣的目的,新標準增加了這二條,以便人們更加明確采取這兩個媒樣的必要性。
當夾石層厚度大于 0.03m時,作為自然分層采取。
GB 482—79 中對夾石層的處理當煤層厚度等于 1m或者大于 20mm時的夾石層可歸入相鄰的煤分層中,厚度小于30mm 的夾石層可歸于相鄰煤層處理。新標準取消了煤層厚度這一界限,只看夾石層厚度并以 0.03m為界, 可采煤樣采取范圍包括應開采的全部煤分層和厚度小于 0.30m的夾石層,凡大于 0.03m的夾石層,都作為自然分層采取。
GB 482--79 規定可采煤樣采取范圍包括實際開采煤層的全部煤分層和夾石層”??紤]到有的礦井為了開采方便,不顧煤質優劣和分層的合理性,不合理的增加或降低采煤高度,致使毛煤灰分增加或丟棄煤炭等現象。為此,特將“實際開采煤層”改為“應開采”的煤層。如煤層結構復雜、煤質變化很大時,應適當增采煤層煤樣。
GB 4S2—79 規定“如煤層結構復雜、煤質變化很大時,要適當增采一些可采煤樣。這一規定不大合適,因為分層煤樣和可采煤樣必須同時采取,故新標準改為“應適當增采煤層煤樣”,即包括增采分層煤樣和可采煤樣。
在采樣前,必須剝去煤層表面氧化層。”為強調剝去氧化層的重要性,新標準將這一操作單獨列條規定。
準備工作由頂至底劃四條垂直頂、底板的直線,直線間距離,當煤層厚度大于或等于 1.30m時,為0.10m,當煤層厚度小于1.30m時,為 0.15m,刻槽深度均為 0.05m。為界。
GB 482—79 以煤層厚度 1m 為界來決定槽的寬度,為與地質技術規范一致,新標準改為以 1.30m此外,本條還規定“平整后的表面必須垂直頂底板”,這是為了避免采樣時出現“偽”厚度。
采完煤層煤樣以后應及時送到實驗室制樣室。不得在井下處理煤樣。由于井下條件限制,實際上不可能按 GB -474(煤樣的制備方法》制樣,如在井下制樣,哪怕進行部分實驗室破碎機破碎和縮分,都會使制得的煤樣失去代表性。因此,新標準明文指出不得在井下處理煤樣, 每個煤層每年至少選兩個代表性的煤層煤樣送礦務局中心化驗室根據需要按 GB -474 規定做原煤和浮煤的有關項目的分析。
本條標準印刷有誤,應改為按 GB- 474 規定制原煤和浮煤試樣并做有關項目分析。
送礦務局中心化驗室的煤層煤樣只需可采煤樣。
對煉焦用煙煤,應用其減灰浮煤樣測定全水、灰分、揮發分、全硫、碳、氫、氮和結焦性指標粘結指數(G)膠質層或奧阿膨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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